為開展好“2025年云南省10件惠企實事”,提高環評審批效率,實現環評要素保障質效再提升,麗江市生態環境局結合實際,制定了《麗江市生態環境局環評要素保障再提升十條措施(試行)》,于2025年4月1日印發實施。
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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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江市生態環境局環評要素保障再提升
十條措施(試行)
為開展好“2025年云南省10件惠企實事”,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2024年進一步推動經濟穩進提質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發〔2024〕7號)要求,落實項目環評要素保障,推動項目早落地、早開工、早投產,形成更多實物工作量,在堅守生態保護紅線、法律法規底線、產業政策控制線的前提下,實現環評要素保障質效再提升,麗江市生態環境局結合麗江實際,制定如下措施。
一、優化環評審批服務
(一)強化部門聯動。加強統籌,暢通信息,主動對接發改、水務、交通等行業主管部門,互通新立項或備案項目信息,提前介入和服務,推動行業規劃環評、建設項目環評編制工作。充分發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對項目環境準入的決策支撐和源頭預防作用,推廣使用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信息平臺公眾端,指導建設單位做好重大投資項目選址選線、方案論證等工作,減少和降低投資風險,避免出現觸碰法律底線的“硬傷”。
(二)實行清單管理。建立省級、市級重大投資項目環評審批“三本臺賬”,根據審批權限對納入臺賬管理的重大投資項目提供從環評文件編制到審批全過程服務。各縣(區)分局負責跟蹤調度、推進、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納入“三本臺賬”的建設項目環評編制、審批進度。“三本臺賬”實行動態管理和對賬銷號。
(三)提供精準服務。以年內擬開工建設的項目為重點,開展精準服務,繼續執行“一個項目一個聯系人”的“環保專員”服務措施。對“三本臺賬”內項目,書面發送提醒函,明確告知建設單位環評審批要求,確保政策傳達到位、責任落實到位、審批服務到位。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指導建設單位及早啟動、加快編制環評文件,實現可研設計與環評聯動;需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指導建設單位在建成投產前完成網上備案;依法無需開展環評的,明確告知建設單位。
(四)加強質量管理。動態更新發布環評編制單位/人員重點關注對象名單,倒逼環評編制單位和從業人員提高技術水平和服務效能。配合省廳開展環評文件抽查復核,對復核發現的問題依法依規嚴肅處理,不斷提高審批技術評估和審批質量。落實環評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責任,確保環評文件真實、客觀、全面和規范。
二、優化環評審批流程
(五)優化審批程序。按照《麗江市生態環境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工作機制改革方案(試行)》,以“分級審核,集中審批”的方式開展環評審批。組織開展審批業務培訓,對審批流程再優化。依法需征求野生動植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的,其在法定審批時限內未回復的,可按程序開展環評審批。確需穿(跨)越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或準保護區的線性工程,審批權限在市級的,在縣(區)人民政府出具不可避讓意見并同意穿(跨)越的前提下,可開展環評審批;審批權限在市級以上的,遵循相關規定。
三、探索審批制度改革
(六)試行“容缺”審批。深化環評審批制度改革,對產業政策、產能政策、用地用林手續、自然保護地等屬于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職能且與相關要求符合性存疑的事項,在建設單位出具“未取得相關主管部門明確的認可意見前不開工建設”承諾的前提下,實行“容缺+承諾”審批,可開展環評審批工作。負責事中事后監管的部門應當加大對“容缺+承諾”審批的建設項目監管力度,對違法行為嚴查嚴辦。對環境影響較小、環境風險可控且不涉及環境敏感區的國家級、省級重大項目,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相關法定規劃和環境準入條件等前提下,申報材料存在非制約性問題、短期內能補正的,試行環評“容缺”受理,建設單位可在技術評估、公示期間補正材料。
(七)實行“打捆”審批。積極開展環評審批方式改革試點,對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等級公路、城市道路、生活垃圾轉運站、污水處理廠等項目,位于相同縣級行政區且項目類型相同的,可“打捆”開展環評審批。
(八)實行簡化審批。對符合園區規劃環評及其審查意見要求的入園建設項目,簡化政策和規劃符合性分析、選址環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論證等,共享園區基礎設施的相關評價內容。污染因子已納入園區監測計劃的,建設項目可簡化環境質量監測計劃。位于已落實規劃環評和審查意見要求的產業園區中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如符合園區規劃功能定位、布局、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和規劃環評明確的生態環境準入要求,可免于辦理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手續。已取得入河排污口設置批復的,對符合環評導則技術要求的有關涉水論證報告內容,項目環評相關內容可通過引用結論等形式予以適當簡化。小微企業開展的建設項目屬于環境影響因子單一、環境治理措施成熟、環境風險可控的行業的,可簡化環評文件內容。未納入環評分類管理名錄的項目,無需開展環評。
(九)實行“并聯”審批。推進環評與排污許可“并聯”審批,建設單位在報批建設項目環評時,確有需要,可同時提交排污許可申請,審批部門同步審查、同步辦結,減少審批時間。實行環評與排污許可“并聯審批”的建設項目,應在項目建成后主動通知生態環境部門開展現場核查,確保排污許可核發內容與實際建設內容的一致性。
四、加強環評事中事后監管
(十)督促落實環評要求。督促建設單位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確保環評批復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設施、措施落實到位,污染防治措施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切實承擔事中事后監管主要責任,履行屬地監管職責,加強對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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